据深圳人大网消息,《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明确处理个人数据基本原则 以“告知—同意”为基础
《条例》明确了处理个人数据的基本原则。即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遵循最小必要和合理期限原则;同时,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最小必要原则的具体内涵,《条例》进一步明确,即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范围、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处理个人数据。
借鉴国际主流个人数据立法的规定,《条例》确立了以“告知—同意”为基础的个人数据处理规则。即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在处理前向自然人告知数据处理者的基本信息;应当征得自然人的同意,在其同意的范围内处理其个人数据;规定数据处理者应当提供撤回同意的途径,不得对撤回同意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此外,针对部分APP过度索取用户授权、不授权不能用等乱象,《条例》还指出,数据处理者不得以自然人不同意处理个人数据为由,拒绝向其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
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 不得向未满十四岁儿童个性化推荐
《条例》借鉴《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关于“十四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的规定,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国家网信办《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均将十四周岁作为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临界年龄的规定保持一致,将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的个人数据视作敏感个人数据,适用敏感个人数据的有关规定。
此外,针对未成年人用户画像问题,虽然未成年人用户画像有诸多有益应用,如在线教育APP针对不同特征的学生有的放矢地制定相应的教学方案,但由于未成年人缺乏基本的辨识认知能力,难以辨别对其进行的个性化推荐是否符合其自身利益,因此,《条例》首次在国内立法中明确,除为了维护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征得其监护人明示同意外,不得向其进行个性化推荐。
大数据“杀熟”等行为最高将面临5000万元罚款
《条例》指出,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其他市场主体的数据;不得利用非法收集的其他市场主体数据提供替代性产品或者服务;不得利用数据分析,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违犯上述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并可以依法给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此外,针对通过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在数据要素市场的支配地位、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的市场主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或者反垄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记者 王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