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国家网信办、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联合公布《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请简要介绍《规定》的出台背景?
答:出台《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要加强对网络平台、自媒体和多频道网络机构的引导”,“要统筹推进网络领域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二是切实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的迫切需要。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快速发展,相关产业逐渐壮大。同时,一些机构和相关平台受流量利益驱动,频繁蹭炒热点事件、打造虚假人设、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扰乱网络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制定《规定》,有助于聚焦突出问题,为防范化解相关风险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三是丰富管网治网制度依据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国家网信办等相关部门落实《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深化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治理,取得积极成效。制定《规定》,是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转化为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治理依据的内在要求。
二、问:《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是什么?
答:《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是指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信息内容生产发布活动提供的策划、制作、分发、营销、推广、经纪等服务。
三、问:《规定》明确提供或者使用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的原则是什么?
答:《规定》提出,提供或者使用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社会公德、伦理道德和商业道德,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四、问:《规定》对设立运行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对设立运行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规定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并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应当设立信息内容管理负责人,配备相应的内容管理团队并制定相关规则。二是明确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与通过本平台提供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的机构签订入驻协议,依法依约进行核验,并将入驻情况报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三是要求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平台规则中明确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规范,建立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防范信息安全风险。四是规定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机构注册后台管理账号,加强对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管理,以显著方式展示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所属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名称,并依法依约加强对机构服务活动的规范。五是要求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与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签订服务协议时依法核实其身份;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提供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互联网信息内容相关服务的,还应当在服务协议中明确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并依法依约履行信息安全管理义务。六是明确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相关投诉、举报通道并及时受理、处理。
五、问:《规定》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及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内容生产传播活动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明确,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及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依法开展互联网信息内容生产传播活动,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扰乱互联网信息服务秩序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一是以炮制议题、合成伪造、臆测编造、拼凑剪接等方式混淆视听,或者恶意集纳、翻炒负面信息、旧闻旧事,误导公众的;二是煽动网民情绪,挑动群体对立、地域歧视,制造负面话题撕裂共识的;三是以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等方式牟利,或者放任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以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等方式牟利的;四是编造背景、情节、人设等,开展虚假或者误导性营销的;五是虚构关注度、浏览量、点击量、评价评分、投票量、消费金额等数据,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或者批量发布同质化内容等行为的;六是推广、展示有损我国党政机关和军队形象、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者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七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展示违法犯罪行为细节、渲染犯罪情节,或者炒作社会热点、突发案事件、灾难事故的;八是组织、煽动、实施、参与、协助网络暴力相关违法活动的;九是宣扬不良价值观,传播不良生活方式,鼓吹低级趣味的;十是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未依法依约履行对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的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等。
六、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规定》明确了哪些要求?
答:主要针对各方关心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规定》明确,一是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二是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相关服务。三是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相关服务的,应当核验其身份信息,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七、《规定》对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及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明确,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及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直播商品选品机制、纠错机制、合规审核机制、违法行为处置制度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规定》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处置义务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明确,一是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发现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平台规则、服务协议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暂停提供服务、解除协议等措施,并向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通报。二是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通过本平台提供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的机构未签订入驻协议的,应当按照平台规则对该机构及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采取警示提醒、限期改正、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营利权限、限制提供服务等措施。三是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平台规则、入驻协议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对该机构及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采取警示提醒、限期改正、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营利权限、限制提供服务、关闭账号或者入驻清退、纳入本平台黑名单等措施;涉及关闭账号或者入驻清退、纳入本平台黑名单等措施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